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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安强行要求开箱检查,是否合理?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/10/1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保安要守护职责地的安全,所以对进出物品都要进行检查。
女子拖着行李箱离厂,被保安要求开箱检查,两人大门口发生争夺“箱子”。
9月12日,江苏苏州一工厂大门口,一位女子拖着一个大行李箱刚走出厂区大门,就被保安追上。
保安:“你回来,打开箱子要检查,到那边有监控摄像!”
女子:“你不能检查!”“你不要拉我!”
围观职工:“这是厂里的规定!”
保安要开箱检查,女子不让,两人就在大门口拉扯,争夺箱子。
对此,有网友说,这是违法的,厂里没有这个权利,保安也没有这个权利,如果怀疑偷了东西,可以报警,让警察来处理!
有网友说,国有国法,厂有厂规,保安不查你的行李箱就要离职了。
其实,很多大型工厂几乎都有检查个人物品的规定,有些工厂甚至于还要对员工进行一系列严格的搜身。这些公司将这一行为美其名曰的为了“安检”,实则打着维护企业权益的旗号涉嫌侵犯员工合法权益。
那么,从法律角度讲,这件事如何定性?
首先,从视频中来看,保安的行为看起来很甚是可恶,但是保安作为厂里的员工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91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
换句话说,保安依据厂里制度强制开箱检查女子行李箱的行为后果,最终由工厂承担。
其次,这这件事情中,工厂要承担什么在责任?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的规定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工厂要求保安对出入工厂的人员进行开箱检查的行为,显然已经侵犯了出入人员的隐私权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、甚至于赔偿损失。
还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,否则,劳动者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
换句话说女子如果是厂里员工,还可以借此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合同,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
最后,本案在此提醒广大企业,出于保护自身财产的目的,对出入人员进行安检的行为无可厚非,但是应当注意把握尺度,并事先告知出入人员并征得出入人员的同意,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,避免类似的事情再发生,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。
这事您怎么看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,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!

保安:“你回来,打开箱子要检查,到那边有监控摄像!”
女子:“你不能检查!”“你不要拉我!”
围观职工:“这是厂里的规定!”
保安要开箱检查,女子不让,两人就在大门口拉扯,争夺箱子。
对此,有网友说,这是违法的,厂里没有这个权利,保安也没有这个权利,如果怀疑偷了东西,可以报警,让警察来处理!
有网友说,国有国法,厂有厂规,保安不查你的行李箱就要离职了。
其实,很多大型工厂几乎都有检查个人物品的规定,有些工厂甚至于还要对员工进行一系列严格的搜身。这些公司将这一行为美其名曰的为了“安检”,实则打着维护企业权益的旗号涉嫌侵犯员工合法权益。
那么,从法律角度讲,这件事如何定性?
首先,从视频中来看,保安的行为看起来很甚是可恶,但是保安作为厂里的员工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91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
换句话说,保安依据厂里制度强制开箱检查女子行李箱的行为后果,最终由工厂承担。
其次,这这件事情中,工厂要承担什么在责任?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的规定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工厂要求保安对出入工厂的人员进行开箱检查的行为,显然已经侵犯了出入人员的隐私权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、甚至于赔偿损失。
还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,否则,劳动者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
换句话说女子如果是厂里员工,还可以借此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合同,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
最后,本案在此提醒广大企业,出于保护自身财产的目的,对出入人员进行安检的行为无可厚非,但是应当注意把握尺度,并事先告知出入人员并征得出入人员的同意,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,避免类似的事情再发生,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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